2026年-03月-26日 星期四
宜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技术、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

宜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

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技术、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

 

一、采购项目概况:宜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责险服务采购项目(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:覆盖因医疗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、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等责任的保险),采购预算29.8万元,保险服务期:1年。

二、采购服务要求

1.医疗责任保险保险范围:采购人所有从事临床、医技医务人员(以采购人提供的人员名单为准,以397人计,床位400张,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,因人员外出、离职或回院、就职等,可中途更换,但参加保险的医务人员总数不变)发生的医疗纠纷责任赔偿。

2.医疗责任保险限额标准: (1)每人(患者)责任事故赔付限额20万元。(2)年度累计医疗责任保险赔付限额100万元。(3)每次责任事故免赔10%或2000元。(4)法律费用责任限额,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万元,累计责任限额10万。 

3.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约定

(1)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,发生医疗纠纷,纠纷赔偿后由保险公司按约定向采购人赔付。适用的赔偿处理标准为《民法典》。

(2)在双方约定的每人(患者)赔偿限额内,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损失,理赔金额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计算:扣除每次事故免赔率/额后进行赔偿。

(3)患者因医疗机构执业过失导致伤残的,根据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相关标准进行伤残评定。

(4)在本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,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,由采购人与患方自行协商处理。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,由采购人根据纠纷处理实际需要视情况邀请(可电话、微信等方式邀请)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小组人员参与协商处理。(5)赔偿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案件,需邀请保险公司参与,经医调委组织调解或法院裁决后,按限额标准进行赔偿。

(6)医疗费用,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核定。

(7)患者的损失费用项目及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进行计算,除法院判决书外,其他方式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的患者损失费用不需列出明细。

(8)有关费用:尸体停放费用包含在丧葬费之中,不单独进行赔偿;尸体病理解剖费、鉴定费、诉讼费及律师费属法律费用之列;诉讼费、律师费仅限在法院参与诉讼产生的费用。

4.承保服务

(1)针对本项目成立健全的专门服务小组,分管领导亲自负责,分工明确(应有具体成员名单,包括姓名、职务、职称、工作职责、联系方式等)。

(2)服务小组工作成员能保证随叫随到,主动上门办理承保、投保手续,协助采购人对医责险理赔材料的收集、递交及理赔跟进等工作,保证招标人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。

(3)设有24小时热线客户咨询服务、投诉举报电话,有专人接听、记录、受理,提供清晰的医责险理赔处理流程,并有切实可行的服务保障措施。

(4)根据采购人的需要,邀请知名专家、律师等以座谈会、讲座等方式提供法律风险防范、纠纷处置与心理建设等相关专项培训(每年不少于2次,每次不少于2个课时)。

(5)供应商每月10日前向采购人提供本采购年度理赔清单(含已理赔和仍在走理赔程序的案子)。

5.理赔服务

(1)针对本项目成立专门的理赔服务小组,分管领导亲自负责(应有具体成员名单,包括姓名、职务、职称、工作职责、联系方式等)。

(2)设有24小时报案、理赔服务电话,并设专人受理索赔接待、报案。

(3)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的出险报案后,专业理赔人员应于半小时以内联系采购人。

(4)理赔时效:收到索赔材料(采购人能够提供的资料)后,5万元以下7 个工作日内赔付,5万元-20万以上15个工作日内赔付,20万以上20个工作日内赔付。

6.特别规定保险合同期间内,患者在采购人处就医时发生医疗损害,但不知道已发生医疗损害或没有要求采购人进行赔偿,却在本保险合到期之后24个月内向采购人提出赔偿请求,保险公司仍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承担理赔责任。

三、商务要求:

1.保险服务期限:1年(自合同签订之日起)。

2.服务地点:宜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。

3.付款方式:合同约定。

4.售后服务及响应:满足采购人要求的理赔时效要求。

5.其他要求: (1)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事故由服务单位自行负责。(2)承保公司应当妥善保管采购方提供的参保人员资料,保守各项秘密,不得外泄,不得私自利用采购人提供的信息为自己谋利或提供给第三方。

6、技术咨询服务:保险期间,向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,热线电话帮助服务。

7、项目验收方法和标准:严格按照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财库〔2016〕205号)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、响应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进行验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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